【官庄公告】小官庄镇2017年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权威发布!
| 招商动态 |2017-03-13
第一条 考核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系为项目招引、税源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既可以是镇机关干部、各村(居)、部门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第二条 考核奖励期限
2017年1-12月份(国税2016年12月-2017年11月)。
第三条 考核奖励内容
项目招引和税源引进。
第四条 奖励项目认定条件
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用地政策、节能环保和我镇项目落地管理要求。
(二)在本镇范围内注册、纳税、建设、经营的项目或经过县认定的共建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工业项目。包括各类制造、加工类实体性项目(不包括光伏、风力发电等资源利用型项目)。
2、农业项目。包括高效农业(设施蔬菜、规模畜禽、高效渔业、花木林果)、农产品加工、产加销一体化、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项目等。
3、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旅游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软件信息业、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等项目。
(三)项目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为新办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确系使用镇外资金(含外资),不含镇内民间融资、金融机构借贷。
(四)固定资产投资(以税务发票为准,下同):工业项目须在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须在300万元以上。
(五)项目无其他争议、纠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超出我镇项目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建设期限的项目;
2、公开招投标方式招引的项目;
3、项目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不符合相关要求,弄虚作假的;
4、其它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招引奖
对正式竣工投产并经验收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和现代农业项目须正式生产或经营并实现销售,现代服务业项目须正式对外经营),依据竣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际财务发生数,以税务发票为准,给予一次性竣工奖。其中:
1、工业项目:先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4个档次,分别给予0.6万元、1.5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超出各档次基数的,再给予超出部分1‰的奖励。
2、农业项目:先按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4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超出各档次基数的,再给予超出部分1‰的奖励。
3、现代服务业项目中: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物流业、金融服务业、文化产业、软件信息业和科技、商务、家庭服务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4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超出各档次基数的,再给予超出部分1‰的奖励。
分期实施的重大项目,依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先按规定期限分期给予对应档次奖励,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再在总奖励中扣除。
本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产业层次高、投入体量大,税收贡献多、资源消耗少的重特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对于与开发区或其他镇共建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税源引进奖
1、对集体奖励
(1)对2016年以来新招引的项目(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形成的税收给予引进的村(居)、部门单位镇级留存部分的70%作为集体收入(奖励期限5年,期满后调整为30%)。
(2)对2016年以前招引的项目(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形成的税收给予引进的村(居)、部门单位镇级留存部分的30%作为集体收入。
(3)以村(居)、部门单位招引的工业企业、贸易公司、物流公司、劳务公司等,招引人奖励由所在村(居)、部门单位在集体奖励资金中兑现(不得高于招商引资集体实得收入的8%,奖励期限3年), 镇财政不再重复奖励。
(4)对纳入村(居)、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奖励范畴的工业企业、贸易公司、物流公司、劳务公司等,由招引的村(居)给予入驻企业优惠政策结算,镇财政不再重复奖励。
2、对个人奖励
(1)对引进的项目以及镇外税源(劳务票除外)的个人,给予镇实得财政收入(扣除奖励企业部分)8%的奖励(实体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
(2)在镇内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开票纳税的,不计算为个人引税部分。
3、招引的税源,先报财税办核准后方可开票纳税,在完成开票纳税后及时提供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招引的物流、劳务等,同时利用镇现有引税平台开票纳税的税源,先报财税办核准后方可开票纳税,在完成开票纳税后及时提供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六条 奖励兑现时间
1、税源招引考核奖励结算时间为次年的元月份。
2、实体项目招引考核奖励结算时间为项目正式落地并开出第一张税票的次月。
第七条 附则
(一)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只奖励一次,后续实施的技改项目(包括增资、另注册公司的)不再按本办法奖励。
(二)招引的项目或税源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按约定政策执行,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县出台同类政策,以奖励高的为准,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
(四)本办法由镇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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